2006年12月25日星期一

《美国宪政历程》笔记(三)

(据说今天是圣诞节,我还没过过“洋节”,也不知道中国人的“洋节”都是怎么过得。)

12. 如果没有对穷人的司法援助,贫困阶层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合法利益将无法得到良好保障。如果一个社会长期忽视保护贫困阶层犯罪嫌犯的合法权利,片面强 调以恶制恶、以黑对黑、从重从快,则法庭和监狱有可能沦为贫困阶层诅咒社会黑暗不公、滋长反社会和暴力破坏行为的温床和教室。

13. 即使在号称民主典范的美国,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神圣权利也不是自动兑现的。宪政法治的实现并非是把冠冕堂皇的高尚字眼儿和高级法原则载入宪法,然后照章行 事,便可一劳永逸、万事大吉。回顾美国法律保护贫穷被告律师权的历史进程,从1791年的宪法第6项修正案,到1932年鲍威尔案、1938年约翰逊案、 1942年贝茨案,最后是1963年吉迪恩案,经历了一个长达170多年的宪政历程。在这期间,没有穷人革命、枪林弹雨、改朝换代、血流成河的景象,也很 少听到经邦济世、解民倒悬、自由人权、道德正义之类的清谈。在宪政法治的有序运作之下,联邦最高法院启动司法审查权,根据时代变化和社会发展不断地对宪法 条款予以全新解释,以和平渐进的方式调整阶级矛盾和利益冲突,逐渐地扩大了对贫穷被告宪法权利的保护范围。美国的宪政历程,实际上就是美国宪法循序渐进、 调整改善、适应现实、不断更新的历史过程。正因如此,美国宪法才具有长久的生命力,真正成为一部“活着的宪法”(the living constitution)。

14. 中产阶级虽然是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和宪政法治的维护者,但却具有小市民阶层目光短浅和资产阶级唯利是图的双重性。在相当程度上受中产阶级选民选票影响的各 级立法部门中的政客们,在通常情况下不太可能制定和通过维护贫困阶层和弱势群体利益的法案。可是,由于美国宪政体制中独特的司法审查制度,非民选的联邦最 高法院却可以深谋远虑、特立独行,从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和长治久安考虑,以司法判决的形式维护民主社会中那些根本没有发言机会的弱势群体的利益。

15. 如今在美国,保障穷人律师权的问题,实际上已逐步演变为如何保证贫穷被告人获得称职的公共辩护律师的全新难题。一个设计合理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应当能 够在不同的社会阶层和利益集团之间保持一种合理和动态的平衡。可是,由于市场经济和价值规律的无情法则,在美国司法制度中公共辩护律师平均水平较低的现象 恐怕很难避免。

(姚明又休息了,整个1月份都见不到了。火箭队这几年还真挺惨的,在5年内火箭有希望拿到总冠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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